一般条款与条件

1. 一般规定

1.1.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GT)规范 Alpana d.o.o. 与买方之间的所有商业关系。

1.2 本 GT 尤其适用于动产的销售与交付,无论相关货物由我方自行生产,或由第三方(供应商)提供/采购。
此外,本 GT 亦适用于前期咨询以及其他形式的合作或服务。

1.3. 对本 GT 的任何修改仅在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确认后方为有效。除非 Alpana d.o.o. 另有明确规定,所有书面沟通均须通过电子方式(例如电子邮件)进行。

1.4. 如另有单独协议,则该协议条款仅在其明确规制的事项范围内优先适用;本 GT 的其他条款仍继续适用。

1.5. 买方下达订单即视为对本 GT 的完全且无条件接受。

1.6.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 GT 亦适用于买方与我方之间的任何未来合同、交易、订单或合作(包括不同产品或服务的合同/交易等),且无需就每次交易再次援引本 GT。买方通过下达未来订单或进入新的合作,即确认接受本 GT,除非其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

1.7 买方就合同作出的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例如设定期限、缺陷/瑕疵通知、撤销或减价)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1.8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已在公司网站(https://alpana.eu)发布,并在 Alpana d.o.o. 的所有营业场所备查。买方亦可在签订合同前索取电子版本。如不同语言版本的本 GT 存在不一致之处,以英文版本为准,优先于其他所有版本。

1.9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中的部分条款对买方规定了特定限制或附加义务,例如:
• 对 Alpana d.o.o. 就最终产品承担责任的限制(第10条第2款);

• 投诉/索赔的严格条件,包括必须提交的文件与照片(第5条第2款);

• 与订单取消或变更相关的费用规定(第3条第5款及第4条第3款)。

通过本提示,买方已被明确告知上述条款;该等条款自合同成立时起适用。

2. 报价与下单

2.1. 报价仅供参考之用。

2.2. 订单仅在合同的关键要素经各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并由 Alpana d.o.o. 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方视为有效。

2.3. 买方在下达订单时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所有特殊要求(颜色、包装、标签等)。

2.4. 订单一经按照本条第 1、2、3 款确认,买方仅可依照本 GT 第 1 条第 3 款对已生效订单进行变更。

2.5. 请注意,我方报价不具有约束力。即使我方向买方提供了技术文件(如图纸或数据表),本规则仍然适用。

3. 价格与付款条件

3.1. 价格以欧元计价,不含增值税,并以 Alpana d.o.o. 位于斯洛文尼亚卢布尔雅那的仓库为 EXW 条件为基础。包装、标签、托盘及其他附加服务费用不包含在产品价格内,除非另有约定,均应另行计算。

3.2 价格以订单确认之日为准,并依据本 GT 第 2 款及当时有效的价目表确定。对已确认订单进行后续变更的,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变更部分适用变更当日价目表所列产品价格。

3.2. Alpana d.o.o. 保留随时自行决定修改价目表的权利,且无须事先通知买方。

3.3. 付款以 100% 预付款 方式进行,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3.4. 付款逾期超过 15 天的,Alpana d.o.o. 有权暂停交付、调整销售条款并要求损害赔偿。如订单付款发生逾期,Alpana d.o.o. 亦将依据斯洛文尼亚法律向买方收取法定逾期利息。

3.5 若买方已支付预付款(全部或部分),并在订单生产过程中因任何原因希望变更、修改或取消订单,Alpana d.o.o. 有权从买方已支付的预付款中收取(抵扣)已据此预付款生产完成的订单部分所产生的费用。若该金额不足以补偿相关成本,Alpana d.o.o. 将通知买方并设定支付剩余成本的期限;如买方未能在期限内支付,Alpana d.o.o. 将依照本条第 4 款处理。

4. 交付

4.1. 交付条款在订单确认中予以规定,并载明货物可发运的预计日期。

4.2. Alpana d.o.o. 有权进行分批交付,除非买方在订单确认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反对该分批交付。反对意见须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如买方在该期限内未提出反对,则视为其同意分批交付。

4.3. 如买方在订单确认后取消订单,其有义务补偿 Alpana d.o.o. 因此产生的全部成本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生产与物流费用。Alpana d.o.o. 将就该补偿金额通知买方,且该文件将被视为必须支付的款项要求。如付款发生逾期,Alpana d.o.o. 亦将依据斯洛文尼亚法律向买方收取法定逾期利息。

4.4 产品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 EXW 交付地点将产品交付给承运人时即转移至买方,即使运输由 Alpana d.o.o. 安排亦不例外。

5. 质量与保证

5.1. Alpana d.o.o. 保证产品可投入使用,符合其在网站上提供的技术文件(TDS)(链接:https://alpana-seals.com/products/polyurethane-elastomers/max-h-pur/),并适用于所述用途。

5.2. 关于数量的索赔/异议须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后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关于质量的索赔/异议须在发现缺陷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关于数量和/或质量的索赔必须注明批次号、发票号、收货日期(包括确认该日期的文件),并提供索赔的详细说明。买方还须确保索赔材料包含产品标签照片以及所报告的偏差或损坏的照片。未完整记录或仅粗略记录的索赔(例如仅拍摄一项偏差,但列出其他多项偏差却未拍照)将不被 Alpana d.o.o. 充分认可。如 Alpana d.o.o. 认为为评估索赔有必要将货物退回,其将通知买方,买方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不超过 30 天)完成退回;如买方拒绝该要求,则自动视为买方放弃该索赔。

5.3. 不影响功能的轻微偏差(如颜色、几何形状或外观)不构成索赔依据。

5.4. 因买方不当储存或使用而产生的索赔不予受理。

6. 保密与知识产权

6.1. 合作或谈判过程中,Alpana d.o.o. 与买方或潜在买方之间所交换的所有技术、商业及其他信息(尤其包括价格、折扣、付款方式以及付款币种)均视为保密信息。

6.2. 买方(以及潜在买方)同意未经 Alpana d.o.o. 书面同意,不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

6.3. 所有样品、图纸、配方、工艺/配方说明以及方法论均为 Alpana d.o.o. 的专有财产,即使其系应买方(或潜在买方)要求并/或在其协助下开发亦不例外。

7. 出口管制

7.1. 买方有义务遵守所有适用的出口管制法规,包括欧盟立法及目的地国家的法律。

7.2. Alpana d.o.o. 对产品在受限制的国家或用于受限制用途的使用不承担责任。

8.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8.1. 有关不可抗力的主张适用斯洛文尼亚法律。

8.2.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Alpana d.o.o. 有权暂停履行其义务,且无需向买方支付任何补偿。

9.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9.1. 本条款受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律管辖。

9.2. 双方将努力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争议。

9.3. 如无法解决,争议应提交斯洛文尼亚卢布尔雅那法院管辖。

10. 产品责任免责声明

10.1. Alpana d.o.o. 销售用于进一步加工成最终产品(例如密封件及技术零部件)的半成品。

10.2. 对于买方或第三方使用所提供的半成品制造的最终产品之质量、安全性或合规性,Alpana d.o.o. 不承担任何责任。

10.3 Alpana d.o.o. 的总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所涉货物的购买价款。Alpana d.o.o.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间接损失、附带损失或后果性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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